上訴人陳海光與被上訴人李勉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案件名稱
上訴人陳海光與被上訴人李勉民間借貸糾紛案
二、承辦律師
潘麗
三、案件基本情況(約300字左右)
2018年6月8日,案外人李義坤向被上訴人借款170萬元。同日,案外人為被上訴人出具收據一份,借款日期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未約定利息。2018年6月16日,上訴人在該收據尾部簽字“連帶保證人:陳海光”。此后案外人及上訴人陸續(xù)還款。2019年10月16日,被上訴人出具一份“李義坤欠款明細”,上訴人簽字表明對案外人李義坤截至簽字日起尚欠本金承擔還款責任。根據該明細內容,截至該明細制作完成,案外人李義坤已還款117萬元、上訴人已還款92.6萬元。截至2021年2月9日,上訴人陸續(xù)還款共計106.2萬元,截至被上訴人提起訴訟,上訴人及案外人還款共計223.2萬元。一審法院認定陳海光與李勉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成立,判決陳海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償還李勉借款345,451.11元,并支付利息。陳海光不服,提起上訴。
四、辦理結果(約200字左右)
代理律師提出了“陳海光擔保范圍不包含利息”“李勉為職業(yè)放貸人、屬于非法轉貸”“擔保責任已超過擔保期限”等觀點,并依法對上訴人及案外人的還款金額重新進行了計算。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書,予以改判:陳海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返還李勉本金5,621.00元及自2021年2月9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標準計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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