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睿訴管婷婷、王慶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案件名稱
張睿訴管婷婷、王慶民間借貸糾紛案
二、承辦律師
潘麗、韓雪桐(管婷婷、王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
三、案件基本情況(約300字左右)
張睿訴稱其與管婷婷、王慶系朋友關系,自2015年8月1日起,二人因生意經營缺少資金多次向其借款,借款金額共計3,530,000元,并約定利息為月利率1.5%。截止到2020年3月30日經雙方核算,二人尚欠原告3,530,000元,并為其出具借條,雙方約定若發(fā)生糾紛由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故張睿起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四、辦理結果(約200字左右)
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避免經濟損失2,250,875元。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管婷婷、王慶給付原告張睿借款1,279,125元及利息(以1,279,12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4月2日起按月息1.5分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駁回原告張睿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張睿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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